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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监管】美金融改革法案 对私募基金业影响几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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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jianguan】2010-8-5发表: 美金融改革法案 对私募基金业影响几何 近两年多来,美国国会和政府围绕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,陆续推出了多个不同版本的立法草案或建议。7月21日,随着美国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《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》(“新法案”),私募基金监管改 美金融改革法案 对私募基金业影响几何7月21日,随着美国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《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》(“新法案”),私募基金监管改革也终有定论。 新法案究竟会给私募基金业带来何种影响,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美国greenbergtraurig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勇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德国洪堡基金会学者郭雳均表示,新法案将使得私募基金监管出现相当程度的强化,但也将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新商机。 监管强化但总体温和改革前,美国私募基金(包括私募股权、风险投资、对冲基金等类型)管理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,即无须依据1940年《投资顾问法》注册成为投资顾问,免于该法监管:所管理资产少于3000万美元。 管理资产达到或超过3000万美元,但其“客户”不超过14个(“14客户豁免”)。 对于海外的投顾,如果其“主要业务地”不在美国,而美国客户不超过14个,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。 ”王勇说,新法案下重要的其他豁免情形包括:在美资产不足1.5亿美元且客户仅限于“私募基金”、客户仅限于“风险投资基金”、家族基金管理人等。 二是对在美国之外成立的基金投顾,“14客户豁免”还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适用,但门槛被大大提高:其美国客户及所管理私募基金中的美国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14个,在美国境内不得有任何业务地(而非之前要求的“主要三是新法案通过取消或限制“14客户豁免”等改革措施大大地强化了对私募基金(尤其是大中型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)投顾以及海外投顾的监管,但同时也规定了对风险投资基金投顾等的豁免,且没有就私募基金(特别是对冲基金)的资本充足率、投资杠杆率等运营方面进行实质性限制。 “从地域影响来看,新法案不仅为美国私募基金业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方向”,郭雳表示,其宽泛的域外管辖权也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亚洲基金管理人,以及在美运营的外国银行及其关联公司产生直接影响。 业务地”不在美国),且所管理的美国客户和私募基金中美国投资人的总资产必须少于2500万美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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